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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毕业生落户政策更宽松

2004年7月5日8:28
    2006年6月30日前,2004届毕业生都可办理就业手续。浙江省委、省政府6月9日下发了2004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

毕业生落户放开限制

    《意见》指出,浙江各地都要按照国务院要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

    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档案保留在各级人才交流、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或原就读高等学校的,2年内免收户口、档案管理服务费。户口、档案保留在就读学校,2年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将其户口、档案转回各级人才交流、就业指导服务机构。

报到证2年内都能申请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落实工作单位的,予以签发报到证。

    毕业前没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将户口、档案保留在原就读的高等学校。2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申请签发报到证;2年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将户口、档案转回当地人才交流和就业指导服务机构。

半年以上没工作可失业登记

    半年以上未落实就业单位并有就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户口、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持有关证明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由相关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

新增岗位优先录用

    《意见》鼓励高校毕业生取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和参加各类等级证书考试。新增就业岗位,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市、县级机关录用公务员,凡进必考;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鼓励自主创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中小企业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对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特殊困难可临时救助

    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1年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对于父母双方均失业,家庭生活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各地要重点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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